(三)退耕还林还草所用种苗,凡是本地能够解决的,要尽量在本县(市、区)内解决,尽量使用乡土和抗逆性强的树草种及新品种。本县(市、区)种苗供应不足的,由省有关部门调剂解决。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从外省调苗。
(四)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依法建立和完善种苗生产和经营加工体系,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无证流通、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要认真执行《贵州省2000年退耕还林还草试点林木种苗管理办法(黔保林(2000)02号)。生产、销售种子和苗木必须有林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子、苗木,不准进入市场。
四、依靠科技进步,合理确定林草结构和植被恢复方式
(一)要以分类经营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林草结构,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在江河源头、湖库周围、石质山地、山脉顶脊、35度以上及水土流失严重的生态地位重要的地区,要全部退还生态公益林,并实行封山管护。25度以上的坡地需要退耕还林还草的必须以还生态林草为主。地势相对平缓、立地条件较好且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要在保证整体生态效益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竹林、名特优新经济林、薪炭林和牧草。
(二)要建立科技支撑体系,因地制宜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科技保障方案,研究乔灌草植被建设的适宜类型、适宜规模与合理布局,确定合理科学的乔灌草植被结构模式及相应的科技支撑措施。要主动聘请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鼓励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推广先进实用的技术成果,加强农民培训,对技术难点组织研究攻关。
五、加强建设管理,确保退耕还林还草顺利开展
(一)作好退耕还林还草的前期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作业设计工作,把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作业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地、州、市林业部门审批。种苗基地建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和施工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设计和施工要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资金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在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目标责任制的同时,要实行项目责任制,确定项目责任人,对退耕还林还草的数量、质量、效益和管理负全责。质量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承包到户,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农户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签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