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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的前期工作、工程管理和科技支撑等方面的费用,国家按退耕还林还草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省财政对试点县前期工作、技术培训经费按任务量给予一定补助。各试点(市、区)要拿出相应的配套资金,解决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
  (六)为鼓励农民退耕还林还草,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进行生态林草建设的,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其农业税等收入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超前做好有关测算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
  (七)要把退耕还林还草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综合使用。要调整农业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支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可重点用于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包括基本农田、小型水利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科技培训、科技推广。
  (八)要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认真落实“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实行责权利挂钩。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在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完成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60年,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逐户登记造册,发放林草权属证书,明晰权属,把植树种草和管护长期承包给农民。为达到以粮食换森林、改善生态环境、治理水土流失的目的,退耕还林后一律不准林粮间作,原则上只允许套种可采集利用叶、花、果的多年生经济植物。严禁毁林开垦,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九)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进程,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还草,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集中连片造林种草,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和草场,实行多种经营。
  三、健全种苗生产供应机制,确保种苗的数量和质量
  (一)加强退耕还林还草的种苗基地建设,切实做好种苗生产和供应工作。林业和农业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做好市场预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做好种苗基地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苗基地建设,超前做好种苗生产准备工作,确保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种苗的数量和质量。林业种苗基地建设要尽量选择条件较好的国有林场和苗圃进行改扩建,保证基地建设质量。
  (二)加强种子、苗木检验检疫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种子质量检验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种子。育苗用种必须种源清楚,建立记载有树种、种源、播种时间和方法、苗圃地情况、经营管理、苗木质量等内容的技术档案。加强苗木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检查监督、检验检疫工作,杜绝伪劣、带病虫害等不合格苗木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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