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相对集中、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计划,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扩大我省试点范围和试点面积;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目标,统筹兼顾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正确处理改善生态和农民生计的关系;必须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的原则,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已经实施坡改梯或已经梯化的坡地原则上不搞退耕还林还草。
  二、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一)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措施,切实把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种苗的补助政策落实到户。省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核定各试点县(市、区)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粮食和现金补助总量。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300斤、现金20元;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为防止出现新的毁林开垦,在规划时应使退耕农户留足基本口粮地。
  (二)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草为主,各地要根据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和水土流失情况对生态林和经济林的比例做出科学规划,生态林应占到70%以上,经济林不得超过30%。今年我省各试点县(市、区)退耕还林还草规划设计的生态林、经济林比例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要抓紧进行调整。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国家只补助种苗费,不补助粮食。要把退耕地造林种草和荒山荒地植树种草结合起来,实现退一还二还三,甚至更多。国家对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所需种苗也将给予补助。
  (三)粮食供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0)10号)和《贵州省2000年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暂行办法》(黔粮购(2000)77号)的规定执行。粮食品种为玉米和稻谷各50%,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组织到(镇)乡,兑付到户,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向退耕户提供的粮食必须确保质量,调运费用不得转嫁给农民。对实际产量超过粮食补助标准或坡度较缓已经坡改梯的耕地,农民又不愿退耕的,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行安排退耕。
  (四)国家给退耕户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每亩补助种苗费50元。种苗补助费直接发给农户用于选购种苗。为有利于超前安排种苗和按规划设计组织实施,退耕户必须按施工作业设计要求与种苗供应单位签订种苗供应合同,确保种苗补助费用于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种苗,种苗供应单位要确保向退耕户提供良种壮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