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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0年10月18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复杂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好我省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目标责任制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大意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实行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省、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落实,并严格按照责任状进行检查和考核,实行奖惩。
  (三)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有关工作。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有关政策和办法。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有关政策和办法。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省财政厅负责退耕还林还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省林业厅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监督;省农业厅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省水利厅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粮食局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各有关地(州、市)县、(市、区)的计划、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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