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六)指导全省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研究水利投入机制和筹资政策;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水利多种经营工作。
(七)指导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编制、审查省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省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管理流域性的或跨省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指导长江等流域性河道、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九)指导全省农村水利工作;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全省中低产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十)组织、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组织指导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拟定我省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十三)承担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对厅机关各处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文秘档案、政务信息、建议提案、史志信访、新闻宣传、保密保卫、机关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以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规划计划处
指导全省水利规划工作;组织草拟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和边界水利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拟订省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审查省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水利法规和水利政策;指导全省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四)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