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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3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8日

江苏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2.原省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厅。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草拟全省水利法规及水利政策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省辖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组织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
  (四)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发布全省水质监测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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