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3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8日
江苏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2.原省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厅。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草拟全省水利法规及水利政策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省辖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组织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
(四)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发布全省水质监测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