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0]费字378号 2000年10月13日)
各招标代理中介机构:
为规范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现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人委托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招标中介机构可适当收取标书费和向中标方收取招标服务费。
二、招标服务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中标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招标服务收费标准分为四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额标准,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应在招标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约定。
三、标书费标准为每份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