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
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63号 2000年10月1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企业章程等有关资料,就投资来源、比例进行界定。对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及多层次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应本着源头控制的原则,做好原投资企业或上一级投资企业的中央股份确定工作,从而明确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归属和中央股份比例。
二、各单位对在具体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