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受理的案件中,目前已经审结69件,其中决定维持的20件,占29%;决定撤销的25件,占36%;经复议机构做工作,被申请人自纠,申请人撤回申请终止审理的17件,占25%;其他7件,占10%。
从审理案件的总体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案件数量上升。1991年至1997年省行政复议机构平均每年审理案件30件左右,1998年32件,1999年45件,今年1至9月已立案99件,与1999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82%。据了解,各市、县及省直部门受理的案件数量也都呈上升趋势。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各级行政机关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例如,近年来,一些市、县加强了对闲置土地的收回工作,用地单位不服申请复议,已受理的这类案件就达25件。又如,省旅游局整顿旅游市场,吊销了27家旅行社的经营许可证,目前提出复议申请的已超过10家;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日趋增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进一步了解,能够自觉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改革措施的出台和施行,无不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需交行政机关出面调处的争议日益增加。10年来我省土地、山林等所有权、使用权的纠纷明显增多,大都要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行政手段的作用渐趋弱化。三是行政复议机构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基本做到了严把关,不护短,不徇私,取信于民。四是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不收费和简便审理方式,也是行政复议案件不断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案件撤销率上升。1998年办结案件6件,无撤销案件;1999年办结案件59件,其中撤销的16件,撤销率为27%;今年已办结案件69件,其中撤销的25件,撤销率为36%。另外,还有应撤销,经省复议机构提出建议,被申请人自行纠正的17件案件未作撤销处理,两项合计应撤销率达61%。案件撤销率明显上升的原因主要是:1.被申请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严重。如有的被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答复,或不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有的收回闲置土地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执行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处罚决定的送达方式等规定;有的处理土地纠纷时,该协商的不协商,该送达的不送达,该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不告知等。2.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决定书没有事实部分,直接作决定;有的在对土地的地点、四至、面积、历史状况均未调查清楚或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确权决定。3.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有的被复议文件称根据党委某次会议做出决定;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适用甲法律,却适用了乙法律;有的该适用甲条款却适用了乙条款;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还有的适用法律不具体到法律的名称。条款或条款不符,如某县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只写“现依法律作出如下决定”,根本不说明是依据哪一个法,更说不上哪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