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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3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 5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不再保留省医药管理局,组建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省药监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1、药品管理法规监督实施职能。
  2、执行国家药品标准,拟定和修订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地方法定标准及监督实施职能。
  3、药品审批(新药初审、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初审)职能;药品研制机构及临床药理基地的初审及监督管理职能。
  4、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的监测职能。
  5、依赖性药物的滥用监测管理职能。
  6、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和医院制剂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及监督职能。
  7、医院制剂、药剂的监督管理职能。
  8、拟定省基本药物目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职能。
  9、药品监督保证体系的管理职能。
  10、医用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植入和介入人体内)的审批监督职能。
  11、药品广告的审批职能。
  12、药品执法行政复议职能。
  (二)原省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1、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及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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