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下调全市个体出租
汽车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沈价发[2000]285号 2000年10月23日)
市工商局,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工商局,各出租汽车企业(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减轻个体出租业户的负担,经研究决定,在省未做统一规定之前,我市暂下调全市个体出租汽车业户工商管理费定额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工商局运输管理分局和9个驻区工商分局管理的个体出租轿车业户,其工商管理费一律下调到每台每月100元;4个县(市)工商局管理的个体出租轿车业户,其工商管理费下调到每台每月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