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对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的落户问题应优先照顾。结婚已满三年以上但配偶户口不在本市的残疾人,其配偶、子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由残疾人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办理落户手续,属农业户口的给予办理农转非。对弄虚作假,借残疾人婚姻达到落户目的的,户政部门可将其户口退回原地。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因兼并、破产或者撤销时,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优先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并保证基本收入不低于当年市政府所公布的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费水平;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本人残疾或配偶是残疾人的职工,在企业实施下岗减员增效、优化人员结构工作中,应给予特殊照顾,保证其适宜的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设施等,建设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按照《规范》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有关部门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
第十八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申请、申诉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脱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计划中,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二十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现住所所在地点一致的,安装单位给予减免30%的初装费、安装费。
第二十一条 交通、邮电、医疗等行业的公共场所,应当采取设立服务窗口或者醒目标志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和优惠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