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残疾人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各技校、职校等培训单位应给予免收培训费和减免其他费用的照顾。
第八条 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文化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搭乘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内设有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
第九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简化办照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确有困难的,经市残联出具证明,可给予减免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开办单位要对残疾人减收设施租赁费;规划、交通管理部门对残疾人在规定范围内设售货摊点的,应当给予优先批准;银行部门对残疾人应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
第十条 残疾人本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经事先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对本人提供的加工和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生产经营所得,经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核准,可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入福利企业实行减、免税照顾,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一条 盲人及重残残疾人免费搭乘市(区)内公共汽车;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公交部门应提供优先服务,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给予免费携带。
第十二条 盲人读物平常函件免费寄递。盲人订阅盲文杂志,按50%报销订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报销,无工作单位的由市残联报销。
第十三条 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应经常组织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体活动。凡参加乡(镇)以上部门组织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的残疾职工,其所在单位应照发工资、奖金,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残疾人;盲人和肢残人在符合有关政策迁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楼层和地段安排上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