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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9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更名为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省财政厅承担。
  2、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其进出口招标管理工作。
  2、原省计划委员会制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政策、管理一般进出口指标和配额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批全省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职能。
  2、审批境外(未建交国家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职能以及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度审核职能。
  3、按商品管理权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的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厅机关与直属各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逐步脱钩。
  2、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年度计划,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直属企业进出口财务计划,直属单位基建物资计划等职能。
  3、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
  4、将在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审批制逐步改为登记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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