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站前地区内单位、居民和进入站前地区的行人,必须保护站前地区内的各类设施、花草树木和环境卫生。
第十条 在站前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短斤少两,强买强卖;
(二)违价经营,牟取暴利;
(三)欺诈顾客,野蛮拉客。
第十一条 宾馆、旅店需要接待出站旅客住宿的,应当在指定地区统一介绍,不准自行在站前地区接待出站旅客住店。
第十二条 对影响社会秩序的疯、痴、呆、傻人员以及乞丐等,站前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安、民政部门及时处理。
严禁在站前地区从事算命、卜卦等迷信活动。
第十三条 站前地区的环境卫生,应当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站前地区内的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它街路、广场(不含居民庭院),由站前地区专业清扫保洁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站前地区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清扫保洁人员。
第十四条 站前地区临街的单位、地下商场和个体工商户,应该负责各自门前的卫生、绿化和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站前地区的公共设施,由设施设置单位负责养护。公共设施养护单位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公共设施破损,及时更换,保持设施完好。
站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养护的监督,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当督促养护单位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 站前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站前地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或者在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信息广告的,处10-50元罚款;
(二)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在广场举办社会、文化活动的,处以200-2000元罚款;
(三)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处200-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