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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60号 2000年10月1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取职工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即“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算扣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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