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黔价行事[2000]350号 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求审批<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收悉。为确保实现全国城市道路“保畅工程”和公路创建“平安大道”活动,规范道路清障、施救收费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道路清障、施救收费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清障施救的范围:
(一)城市道路:1.在标有禁止停放车辆禁止通行时间和路段强行停靠且驾驶员又离开的车辆;2.车辆发生故障,车主不能自行移开,且会造成交通堵塞的车辆;3.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完毕后,不能正常驾驶的车辆。
(二)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国道、省道:1.因机械故障不能自行移开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车辆;2.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测后,不能正常驾驶的车辆。
二、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国道、省道清障施救收费标准见附表(附后)。
三、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含地、州、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道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四、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清障、施救后,车辆看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定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只收费不服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公安部门接到施救请求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警,不得故意拖延出警时间,不得发生变相乱收费的现象。
七、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标准于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州、市)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