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
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69号 2000年10月16日)
市南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52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企业仅限于“通知”所限定的企业,请你局做好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及其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做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的提供和受理等信息反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