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新经济组织工会经费收缴与管理工作。凡建立工会或不具备独立办公条件但有工会会员的企业,都要依照《
工会法》及全总有关规定交纳工会经费。开业投产六个月内仍不依法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有权派员进入企业帮助筹建工会,工会筹建期间,企业应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缴纳工会筹备金,待企业建立工会后,再按规定比例返还企业工会。
要充分发挥新经济组织工会组织的作用,新经济组织大多为非公有制企业,其工会组织要针对新经济组织的特点,积极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新经济组织工会主席有权参加或列席董事会或企业研究有关涉及职工利益问题的会议,代表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新经济组织工会要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着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文化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技术创新能力,围绕企业发展目标,有效开展劳动竞赛、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等活动,积极开展以“双爱双评”为中以内容的建家活动,把建家与建企业融为一体,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南京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四、切实加强对新经济组织工会工作的组织领导
新经济组织工会组建工作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主抓、各方配合、齐抓共建的工作格局。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从讲政治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加强新经济组织工会组织建设,把基层党的建设与工会组建工作紧密结合,把工会组建率、职工入会率纳入党建工作目标内容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促党建,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的新经济组织,要先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并通过选派党员、积极分子担任工会负责人,为党建工作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加大新经济组织组建工会工作的力度。要吸收工会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联合检查,并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研究与之相关的工作。外经、工商部门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时,应依法审查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关工会组织的条款,执照年检时,要检查是否已有上级工会的建会批复。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组建工会和签订集体合同列入劳动年检和劳动监督范围,督促新经济组织建立大会,并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要利用各种机会,宣传组建工会工作的重要意见,协助各级党委、工会摸清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底,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促进工会的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