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所[2000]314号 2000年10月20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请示》(鞍地税所[2000]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企业问题
根据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95)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所办的小学、中学、高中凡纳入教育部门招生计划,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的,可比照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规定,其所办的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办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校办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学校或教委任命或聘任教育系统以外的人员作为校办企业的法人代表但不实行承包经营的,并提供任命或聘任证书的,也符合校办企业认定条件。
三、关于地方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地方政府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