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省计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十)取消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十一)除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取消一般性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程序。
(十二)对有省投资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三)对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审批权,下放由地市审批。
(十四)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项目,省计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建设投资计划由地市计委下达。
(十五)需省计委审批的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六)省直部门和地市自行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凡涉及进口设备事宜的,凭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出具设备进口确认书。
(十七)凡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和无主管企业,其利用外资的项目,可直接上报省计委。
(十八)按照国家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限制甲类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或允许类3000万美元以下,且不需省平衡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分别由省直部门、地市和省级开发区审批,报省计委备案。
三、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十九)重大投资项目由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对省投资项目实行决策责任制。
(二十)对省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对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对省投资项目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搞好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二十二)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加强对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建设过程等主要环节的检查监督。
(二十三)对上报国家审批的重大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制。
(二十四)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要积极实行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制度,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进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分配,要向效益好的重点生产企业倾斜。
(二十五)对省定的潜力产品企业,要积极为其做好债券申报、发行及上市的筹备工作,做好潜力产品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合作协调工作;加大对非国有企业的扶持和政策引导工作,大力鼓励其向潜力产品项目投资入股。
(二十六)实行“五公开一承诺”(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资金数额、公开承办人员和公开办事结果,实行办事时限承诺制)的办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