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计划
委员会转变职能提高效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0]4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变职能提高效率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变职能提高效率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的要求,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就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与原则
把经济结构调整放在工作的首位,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以效率为核心抓好职能转变。
(一)增强宏观意识。从侧重于分钱分物,向抓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指导转变。
(二)增强大局意识。经济结构调整是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也是省计委工作的头等大事,必须把这一大局贯穿到省计委的各项工作之中。
(三)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为地市服务和为厅局服务,深入基层调研,定期召开各类征求意见座谈会。
(四)集中财力办大事。把省经济建设资金重点用在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有市场、效益好的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上来,充分发挥省投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
(五)对省投资的项目要管严、管好,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认真搞好服务,尽可能简化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对社会尤其是民间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要在把好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关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六)重视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过程监管和事后评估。
(七)积极争取国家在资金和政策上对山西的支持;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推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简化审批程序,下放管理权限
(八)凡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由省计委直接下达自筹基建投资计划,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凡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均能自行解决的地市属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由地市自行审批,其建设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报省计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