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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有关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内地和香港
特别行政区间有关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71号 2000年10月1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有关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国税函[2000]207号)转发给你们,对于香港指定空运企业从内地取得的收入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有关航空运输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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