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安排2000年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格的通知
(鄂价农工字[2000]330号 2000年10月19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2000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86号)精神和南方六省(区)秋粮价格衔接会议确定的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省2000年度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定中晚籼稻收购价格水平
根据既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又要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原则,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不能低于上年”的要求,确定我省2000年度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格仍按去年规定的保护价执行,即每50公斤中籼稻1-5等的收购保护价分别为58元、56元、54元、52元、50元,每50公斤晚籼稻1-5等的收购保护价分别为60元、58元、56元、54元、52元。此前,凡中籼稻上市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的,无论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还是经批准入市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粮食的用粮企业,以及集中收购农民粮食顶抵提留的乡村等单位,都必须在十一月底前按规定的保护价格与农民据实做好价差款的二次结算工作。同时,新的秋粮质量标准推迟到明年粮食年度执行。此前,凡中籼稻收购已经按新标准验质定等的,在与农民二次结算时,一定要按原标准重新确定质量等级并据实结算价款。
二、进一步落实粮食优质优价政策
为鼓励农民优化粮食种植结构,使农民种植优质品种因产量减少而造成的损失,能从价格上得到补偿,应认真贯彻落实粮食优质优价政策。具体办法:按照农民种植优质稻的收益高于普通稻谷的原则,参照市场形成的优质米与普通大米的差价幅度,由各县(市)级人民政府确定优质稻在普通稻谷价格基础上的最低加价幅度,具体收购价格由粮食收购企业在不低于最低加价幅度的前提下确定。对优质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对同一品种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销售,以便在市场销售中实现优质优价。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市场粮价合理回升
当前粮食市场价格低迷,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宏观调控,改善供求关系,拉动市场粮价合理回升。一是要立即停止分散销售处理陈化粮,避免冲击国内粮食市场;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力度,进一步落实减员增效措施,切实把过高的经营费用降下来,为粮食收购价格的合理回升腾出空间:三是要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按照粮食的购进成本加合理费用(参照全国的平均单位经营费用水平)确定粮食的最低销售价格,不得低价亏本销售;四是各粮食收购企业要将规定的收购保护价格和原质量标准,对外予以张榜公布,做到明码标价、质量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五是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收购和低价亏本销售的企业行为,均要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