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黎明苑商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0]函213号 2000年10月23日)
福建正亮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黎明苑商场管理费的报告》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黎明苑商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三级,具体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3.50元。
2、水电周转金和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按照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7)房字148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账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