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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鄂价农工字[2000]342号 2000年10月26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目前,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已经陆续展开。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鄂卫发[2000]132号)和现行药品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参与各方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招标单位不得依据药品价格管理形式设置不同的招标标准。参与投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占领市场为目的,以低于实际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投标,搞低价倾销。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购销双方必须按照实际中标价格如实开票,如实记帐。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中标价格基础上再要求供货单位让利。
  二、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备案制度。中标价格确定后,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必须按规定将实际中标价格于确定中标后的两个工作日以内按附表内容填写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参与投标的所有单位公布。省(部)管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备案,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报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再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中标价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备案,以便平衡制定省内市场统一零售价格。
  三、要及时调整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让利于患者。政府定价药品,在省物价局平衡制定全省统一零售价格前,省(部)管医疗机构可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20%的差率制定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其他招标医疗机构,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中标价格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20%的差率制定本地临时零售价格,并报省物价局。新定临时零售价格于药品中标价格公布后的第10天起执行。省物价局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省内不同地区的中标价格,综合考虑患者及招投标各方利益,再适时平衡调整公布省内市场统一零售价格。未参加集中招标的医疗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同品种同规格中标药品,一律按照省物价局审定公布的零售价格执行。凡中标价格加规定差率后的零售价格高于现行政府定价的,一律按规定零售价格执行。
  市场调节价药品,招标医疗机构应本着让利于患者的原则,依据实际中标价格,相应调整其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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