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继续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召开会议的有关规定,不得发放纪念品;不得在会议期间或会议前后组织公款旅游活动;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会议场所要尽量安排使用机关内部招待所和礼堂,不得租用四星级以上豪华宾馆和高级饭店开会。除省级一、二类会议以外,其他会议经费一律由会议主办部门在年初下达的会议包干费中自行解决,包干经费无法解决的,在分口预算控制数中解决,不得用预算外资金开支会议经费。
(五)改进会议方式,严格控制召开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新闻发布会等。凡属部署工作。表彰先进等方面的会议要尽量利用电视电话等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若条件具备,有些电视电话会议可以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六)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省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厅局、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不参加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及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不为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研究处理重大问题上来。
二、大力精简文件,提高办事效率
(一)各级各部门要从转变管理职能入手,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能,严格执行首办制度,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办文办事效率,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控制住本地区、本部门的发文总量。今后,省政府及其各地区、各部门的发文总量不得超过上年,并逐年有所减少。
(二)严格控制转发文件。凡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到地、州、县一级的文件,不再转发;已经在报纸上公开发表的文件不再转发;省委已经转发的文件政府不再转发;对下发到省一级的文件,国务院没有要求,一般也不层层照抄照转。确需转发的,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三)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地州市政府(行署)发文。除与地方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地方政府正式发文。要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发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冠有“省人民政府”字样、代表省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内设机构,可以对外行文,但必须严格限定在职责范围内。各部门要加强对内设机构发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对外正式行文,要立即予以撤销。各地各部门上报文件要坚持法定机关行文的原则,以及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的原则,不得越级报文。
(四)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充分发挥部门作用,凡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间协商可以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再请示省政府;几部门可以自行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要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