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
[2000]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2000]17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当前存在的各种会议和文件偏多的现象提出了严肃批评,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对待会议多、文件多的问题,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一直把精简会议和文件作为转变作风、提高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应当看到,各类会议和文件偏多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部门内设机构召开的会议过多过滥,各种照抄照转的文件和部门内设机构越权发文的现象十分突出,使不少机关和领导干部陷入“文山会海”,不能集中精力想大事、议大事,同时也助长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影响了机关的工作效率,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改变这种状况。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提高会议质量
(一)省政府及其各工作职能部门、各地区召开各类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对于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够深入基层解决的问题,就不要会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当合并召开。
(二)进一步大力精简各类会议。省级各部门1年内只能召开1—2次全省系统工作会议,且不能要求地州市政府(行署)分管领导参加。各部门要在每年11月底以前将第二年要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省性会议计划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应说明理由,并提前15天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呈送省政府领导审批。要进一步严格控制各部门内设机构召开全省性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确需召开的该类会议,须由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计划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原则上不允许召开计划外的此类会议。
(三)要继续控制各类会议的参会人数和会期。严格限制邀请地州市政府(行署)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以及省级国有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地州市政府(行署)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应当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邀请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应当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凡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除全省计划会议。全省经贸会议、全省财政会议等少数会议外,参会人数一般不得超过120人,会期不得超过2天;部门内设机构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0人,会期不得超过1天。要尽量减少“陪会”现象,特别要精简会议工作人员人数,要使各类会议真正成为传达贯彻落实中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