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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计划生育
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4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

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生委)。省计生委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等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将计划生育的药具供应、宣传品的制作、订购、发行和技术服务与咨询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将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业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检查各地的执行情况;坚持“三为主”,推行“三结合”,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积极发展生殖保健产业;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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