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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高供低计用户变损计算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高供低计用户变损计算问题的复函
(鲁价格函[2000]79号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烟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直供区和趸售县高供低计工商企业用户变损计算问题的请示》(烟价[2000]128号)收悉。经研究,省电力局鲁电农字(91)3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高供低计用电单位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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