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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

  (二)本人提出申请;
  (三)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和必要的业务考试,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四)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五)签订聘用合同;
  (六)聘用合同签订后,聘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对聘用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聘用单位聘用新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及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报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福利待遇、工作纪律和劳动保护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聘用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聘用合同的,如果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以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对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原固定制职工,可缓签聘用合同。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应给予两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中的原合同制人员,签订的合同与本办法不符的,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都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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