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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

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2000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对聘用合同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五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实施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 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或任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不宜聘用的领导职务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由聘用单位自主聘用。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必须按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职数和人事部门核定的职务限额内进行。
  第九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聘用单位在本单位内部聘用人员时,受聘人员不受原身份限制。
  第十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聘用名额、职位、条件、办法及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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