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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攀枝花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攀枝花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川价函[2000]283号 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


攀枝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转发攀枝花电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及其相关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按我局川价字工(2000)137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在省物价局批准的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基础上,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646号文件相对应的不同用电类别,以调整的标准为基础,加12%线损相应调整。同时,不存在功率电费和基本电费。由你局按上述原则核批具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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