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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4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贵州省计划委员会更名为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计委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有关产业政策的拟订、实施和引导企业、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的职能交给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3、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的拟订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的分配由省贸易合作厅负责。
  5、将拟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6、将组织和指导全省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的职能交给省农业厅。
  (二)转变的职能。
  1、除重大、特殊项目外,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不再安排商业银行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指标。
  3、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的政策性贷款额度和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4、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改为预测指标。
  5、将对省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性监管,改为行政监管和稽察监管相结合。组织向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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