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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对“油加工电”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对“油加工电”问题的批复
(鲁电营[2000]146号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胜利石油管理局:
  你局胜油局发(1999)231号关于“油加工电”问题的请示已收悉,油加工电是历史遗留问题,是胜利石油管理局、华能山东分公司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三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商定的,多年来各方严格遵守协议,保证了电厂生产和油田的正常用电,按协议规定,油加工用户的电价较低,山东省为此做出了较大贡献,鉴于你局最近因油价上涨要求停止执行油加工电的结算方式,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自2000年4月1日起,停止油加工电的结算方式,你局所用山东电网电量,全部按国家和省批准的电价结算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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