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使用公费医疗证的就诊对象,医疗机构在门急诊和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的费用合计栏上方的空白方框内,列出就诊对象的医药费用的自负比例及自负金额,对于自费的医药费用,则必须列出收费项目及金额。费用合计栏的金额为上述金额之和,公费医疗记帐部分不在收据中反映。对就诊对象自费的医药费金额,要在费用合计栏下方的空白方框内打印“本收据中,____元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使用公费医疗证的就诊对象的门急诊医药费用专用收据样张见附件三,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见附件四。
(四)对于不使用医疗保险凭证和公费医疗证的就诊对象,医疗机构在出具的门急诊和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上打印就诊对象的姓名、医药费项目及其金额、费用合计等项目。
在该收据的费用合计中,如有自费的医药费用,则在门急诊或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费用合计栏下方的空白方框内打印“本收据中,____元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不使用医疗保险凭证的就诊对象的收据中,不出现“账户支付”、“统筹支付”、“附加支付”、“当年账户结余”或“历年账户结余”等字样。不使用医疗保险凭证和公费医疗证的就诊对象的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见附件三,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见附件四。
三、其他事项
(一)在国家未对医疗机构收费票据重新作出规定之前,门急诊和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暂按本通知执行。新的专用收据使用期暂定到2001年5月31日止。
(二)医疗机构对使用医疗保险凭证(磁卡)的就诊对象,不能使用诊疗费、注射费等定额收据,在收取这些门急诊费用时使用新的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
(三)使用医疗保险凭证的就诊对象的急诊观察室的医药费按住院医药费结算,使用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
(四)医疗机构在收取就诊对象的预交费时,不使用该医药费专用收据。
(五)医疗机构凭医保就诊对象的医疗保险凭证(磁卡)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市医疗保险局获取医保对象的有关信息。
(六)原关于门急诊和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区、县医保办将该文件转发至本辖区内的各有关医疗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
一、《凭医保凭证就医的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略)
二、《凭医保凭证就医的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略)
三、《未凭医保凭证就医的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样张》(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