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接收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生时,可不受生源所在地的限制,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海南生源毕业生。原则上不接收专科以下外省生源毕业生到本省就业。各市、县和备用人单位接收外省生源毕业生必须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就业手续。
(三)选拔、鼓励毕业生到基层、生产第一线就业。在享受毕业生同等待遇的同时,凡自愿报名参加中部六市、县开发并落实就业单位的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分别补贴300元和200元。其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在当前毕业生就业较困难的情况下,各市、县应积极组织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参加扶贫、支教等项工作,锻炼1至2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选拔安排到各级事业单位工作或到村委会担任管理人员。
(四)积极引导毕业生到三资、内联、民办、股份制等非国有制单位就业。鼓励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系统就业。鼓励非本省紧缺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出省择业。鼓励毕业生在择业期内继续升学深造,或服兵役、出国国学和自主创业,在择业期内找到就业单位的,其工龄从原毕业年份起计算。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积极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和提供档案关系、党团关系等人事代理服务。
(五)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公开制度。为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优化人才结构,各市、县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消除接收毕业生的各种障碍,打破地区间、部门间接收毕业生的有关限制。凡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招聘计划,并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布信息。招聘活动必须接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为方便毕业生升学和出省择业,在不违反国家户粮籍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省院校毕业生的户粮关系3年内暂不迁转、但不作为其亲属随迁的依据。在此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出具意见,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迁转手续;3年择业期满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迁回生源所在地落户。
四、就业程序
(一)非师范类本省生源毕业生,毕业时落实就业的,凭《就业报到证》办理就业手续;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发给《择业通知书》,《择业通知书》可作为择业和回生源所在地办理入户入粮凭证。在《择业通知书》有效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择业通知书》及接收意见换发《就业报到证》(到省外就业使用)或《就业介绍信》(在省内就业使用),并办理相关的就业手续。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否则可视为自动放弃3年择业期,直接进入人才劳务市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