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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0年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师范大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就业,原则上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在教育系统内就业。从2000年起,经毕业生本人申请,所在生源市、县同意,省教育厅批准,允许中师毕业生、非紧缺专业本专科师范毕业生到民办学校或其他部门就业;外省招生在海师就读的师范类毕业生。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人法就业。委托定向培养的人中专毕业生原则上按合同就业。
  三、政策规定
  (一)从2000年起,我省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海南省将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牛就业报到证》、《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商称《就业报到证》)或《海内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以下简称《就业介绍信》)。《就业报到证》、《就业介绍信》有效期为半年或毕业当年12月31日,逾期不作为办理就业手续的凭证。
  未就业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凭《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择业通知书》(以下简称《择业通知书》)择业和回生源所在市、县办理入户入粮手续。
  (二)各市、县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广纳贤才,多接收一些博士生、硕士生和急需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博士毕业生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单位。硕士生可以按专业对口原则择业。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硕士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和本科学历的特优应届毕业生,可不受编制限制,所追加的编制也不列入机构改革精简的数额。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0]62号)精神,省属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可用10%的编制一次性优先聘用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毕业生或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博士应届毕业生进入机关可免试。硕士应届毕业生或本科特优应届毕业生进入机关,如专业对口,可采取有限竞争或特殊考试的方式,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录用。对一时落实不了工作岗位的硕士应届毕业生、本科特优应届毕业生,允许在全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先落户、再择业。
  用人单位要积极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满编的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能自行解决经费的基础上,经各级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可接收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关系由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代理,待单位空编后再纳入正式统制管理。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可不受编制限制。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坚持“竞争上岗,择优录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双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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