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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0年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2000年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0]1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O00年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了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合理配置、使用和开发人才资源,根据教育部、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培育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科学合理地配置毕业生人才资源,积极扩大学校推荐毕业生的自主权、用人单位的择人权和毕业生的择业权,在机关实行公开招考的基础上,逐步将“竞争上岗、择优录聘”的机制引入事业、企业单位,为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的社会环境,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优先保证我省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对大中专毕业生的需求,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生产第一钱就业。
  (二)非师范类毕业生按照“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原则就业。从2000年起.应届毕业生择业期由毕业当年延长至3年。择业期内,由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人事代理办法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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