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0]函208号 2000年10月19日)
龙岩市物委、财政局:
你委(局)《关于请求核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收费标准的请示》(龙价(2000)费字167号)收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根据《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四条“行政性收费项目应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应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应统一由省卫生厅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立项和核定收费标准。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