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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批复
(鲁价格发[2000]343号 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青价农[2000]2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市药材批发体制未进行改革,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意你局对二、三级中药材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作如下调整;
  1、将“进销差率”改为“综合差率”。
  2、参照省物价局鲁价农发(1991)第45号文件规定的差率水平,二级站在实际购进价格的基础上,加最高不超过22%的综合差率制定批发价格;三级批发企业按二级站批发价格,加最高不超过15%的综合差率制定批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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