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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贸易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4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不再保留贵州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贵州省商务厅,组建贵州省贸易合作厅。省贸易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商品流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给省财政厅。
  2、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职能交给省招商引资局。
  3、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4、将民爆器材的流通管理职能交给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5、将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和标准管理及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商品销售中的假冒伪劣行为的职能,分别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的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管理职能。
  2、原省商务厅负责的商品流通、内贸营销、餐饮服务、商办工业发展规划的管理职能。
  3、原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物资行业管理职能。
  4、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
  5、原省体改委负责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职能。
  6、原省计划委员会拟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政策、管理一般进出口指标和配额的职能。
  7、国家外经贸部和国内贸易局下放地方的有关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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