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强行政复议、执法检查监督和法律服务。克服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加强执法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监督,定期接受人大代表对
《条例》执行情况的视察评议。尊重和保障群众的诉讼权利。建立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社会的计划生育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法律中介服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八、认真做好
《条例》实施前后的衔接配套工作
(二十二)妥善处理《条例》实施前涉及计划生育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已经发生、发现的各种违反
《条例》规定的人和事,应当按照
《条例》时效期限,区别情况,抓紧处理。对1999年9月30日以前已按当时当地有关规定作过处理、且处理到位的,原则上不再重新处理;正在处理的仍按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行政机关原因,给当事人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对当事人不再追究;对长期隐瞒、对抗查处的,从修订后的
《条例》生效之日起,按新的规定处理。
(二十三)抓紧制定与
《条例》实施相配套的政策、规章和具体办法。诸如: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章、计划生育有效证件的申办发放管理办法、经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名录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办法与管理办法、对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给予岗位补贴的具体规定等等。
(二十四)加强计划生育法制教育,进一步做好普法工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法制教育,要以领导干部和基层执法人员为重点,扎扎实实搞好
《条例》的宣传培训。要利用座谈会、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
《条例》家喻户晓。要使干部群众懂得生育政策、生育管理的制度程序、应履行的义务,还要明白应享有的权利、明白自己是计划生育的主人、有权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