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要予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我省要及时测算,逐年分解,确保经费投入达到中央要求,足额到位。
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
(十七)加强对基层特别是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实行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政务公开,制定符合实际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放到村一级。要把人均指标作为衡量农村发展稳定、农民小康水平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把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评估乡、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把计划生育作为民主评议乡、村两级干部和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要大力加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大力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建设,在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要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的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动员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十八)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三为主”、“三结合”进程。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优质服务进万村”活动为载体,推动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和“三为主”合格具、先进县工作深入发展,努力扭转计划生育依靠行政命令、事后补救和集中突击为主要手段的被动局面,到2000年底全省基本实现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把计划生育工作同发展农村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的家庭结合起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计划生育纳入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
七、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十九)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综合实施治理和分工协作的原则,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七个不准”的规定,开展层级执法监督,主动纠正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种执法过错,杜绝因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把强制执行的案件减少到最低程度。坚持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考核制度,清理整顿执法队伍,坚决撤销乡镇计划生育工作小分队。高度重视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申诉举报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要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解决。
(二十)认真清理与《条例》精神相抵触的各类计划生育的文书。要统一并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清理废止文件的报告制度,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方案》后,不再制定《实施细则》。对
《条例》执行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