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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三)建立计划生有利益导向机制。在现阶段,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对违反规定生育的家庭采取适当的社会制约措施,都是必要的。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其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解决,属于农业人口或无业人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元至3000元,奖励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各级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从事计划生育专职或兼职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人员,按实际工作年限每年6元计算,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按月发给补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以及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建立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
  (十四)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我省贫困县和农村贫困人口占有较大比重。使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农户,尤其是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优先得到扶持,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的平均水平。对于符合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暂未解决温饱的贫困农户,应说服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暂缓生育,同时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待脱贫之后,再按《条例》规定安排生育。对于按照《条例》规定已经落实了节育措施的贫困农户,应给予优先优惠扶持。对于已经超计划生育的贫困农户,按照《条例》规定落实了节育措施之后,也应予以适当扶持。对于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确有困难的贫困农户,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逐年分次缴纳。但是,《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变通。
  (十五)奖励先进与查处案件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对据实举报计划外怀孕、生育的有功人员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同时,要加大查处力度,对部分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农村干部的违纪超生、行政侵权案件,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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