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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规范计划生育有效证件的审批签发行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生育服务证发放审批、病残儿童鉴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发、收养关系确认等公务时,必须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要有专门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健全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技术服务行为,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十)大力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合理配置与利用计划生育和医疗技术资源。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技术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继续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建设。公办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民办医疗保健机构,都可以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到优势互补,平等竞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在生殖健康领域广泛合作,鼓励重组和联合,联手开展社区服务。
  (十一)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积极开展巡回服务、定期服务和跟踪服务,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为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应予免费;进行查病等生殖保健服务,可以只收取成本费用。要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技术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要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服务效果的一项重要标准,经常组织群众对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议。如期实现国家提出的2000年、2010年、2021年生殖保健阶段性目标。
  (十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综合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要加强对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避孕节育技术市场及避孕药具市场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统一并规范常规节育技术和避孕新技术的术种术式,制定严格的生育、节育、不育等技术和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制定避孕药具市场的管理规范,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经营假冒伪劣药具的行为。要重视并妥善处理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规范技术鉴定行为,尽量减少和杜绝医疗事故,建立健全侵权赔偿、责任追究制度,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逐步实现由社会制约为主向利益引导和社会制约相结合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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