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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管理。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行为和流动人员的婚育行为。要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城建、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占地、租房、用工等环节,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
  (六)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要分别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年度考核一次。省长、专员(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省长、副专员(副市长)、副县(区、市)长、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认真履行行政职责,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分线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统筹安排,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和改善生育管理,努力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
  (七)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要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计划外生育,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多胎生育,努力防止计划外怀孕。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在《条例》规定以外另行自定政策。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不准以完不成人口计划为由,限制公民合法生育。
  (八)建立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有为持有生育服务证的人员定期提供服务的法定义务。初婚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只要当事人提出生育登记申请,发证机关即应凭其结婚证发给生育服务证,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对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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