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制统一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出台相关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同
《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必须把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行政机关既要依法行政,又要自觉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育龄群众既要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又要正确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4、分类指导的原则。首先抓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重点抓住省内30万人以上的38个人口大县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促进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三)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为此,省、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都要建立健全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党、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和协调。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制度或协调机构,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计划生育的工作格局。
(四)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财政部门应确保计划生育经费足额到位。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民政部门应加强婚姻管理和收养登记,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涉农和扶贫部门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予以优先扶持,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宣传、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种传媒,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医疗卫生部门要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药监、工商部门要与计划生育部门配合,加强对避孕药具市场的管理。监察、人事部门对违反
《条例》规定的人和事应及时查处。其他相关部门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按照职责分工,更好地组织群众,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