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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沈价发[2000]292号 2000年10月24日)


市房改办,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稳步实施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根据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规划,经省物价局批准。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金调整标准
  1、凡于1984年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和现租住有关政策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此次暂不调整租金。仍执行1998年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元的租金标准。
  2、1985年至1995年期间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由1.60元调整为2.00元。
  3、1996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由1.60元调整为2.20元。
  具体操作办法,按本通知所附的《基础租金表》、《调节租金表》和《附加租金表》所确定的标准执行。公有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年限,由产权单位按住房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凭证核定。
  二、租金调整补贴
  此次住房租金调整后,住房补贴仍按1996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3%计发。
  三、租金调整有关减、免、补政策
  1、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工人享受的提租补贴净增支补助办法不变。凡住房不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对其净增支部分(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元的租金)-家庭成员住房补贴之和)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红军时期的,对净增支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抗日时期的,对净支部分给予70%补助;建国前的,对净增支部分给予50%补助。
  2、特困职工、社会救济户、享受定期困难补助户、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户和烈属抚恤户,按年度核定,其提租的减免补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执行新租金标准确有困难的单位(指单位亏损、职工不能正常开工资,实施住房补贴有困难的单位),可由主管部门认定,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后,可暂缓实施新的租金标准。
  4、除上述规定外,提租补贴的其他有关政策仍按照《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沈房改办发[1997]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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