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0]173号 2000年11月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区)支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支)行,青岛市商业银行,青岛市农村信用社联社,莱西市城市信用社、胶州市城市信用社,青岛市邮政局储汇分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因此,作为完税证明的利息清单应予规范。各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分、支行要提高认识,按照文件规定,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和落实工作;各储蓄机构要提前做好准备,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自2000年12月1日起出具规范的利息清单。